2025年7月14日,江苏吴中(下称:*ST苏吴)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ST苏吴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我会拟决定:对ST苏吴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深圳李涛律师正在代理*ST苏吴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买入*ST苏吴股票,且在2025年2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深圳李涛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李涛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李涛律师,证券维权律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证券公司工作多年,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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