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宁科生物赔偿原告林昀梅等68人投资损失合计5,602,425.8元,受损的投资者股民请抓紧时间联系深圳李涛律师团队诉讼维权事宜。
一、违法事实
2024年4月4日,宁科生物(600165)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已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局认定宁科生物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1、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增收入7,659.41万元、利润7,722.20万元,分别占当年营收与利润总额的11.25%和46.59%。虞建明被指策划并指使该造假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关于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息披露造假的规定。
2、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包括未就重大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子公司核心业务基本停滞等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二、公司概况
宁科生物(600165)成立于 1998 年 5 月,注册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1998-05-29 在上交所挂牌,总股本 6.85 亿股。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胡春海,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屈晓春,证券事务代表冉旭,办公地址 2024 年 6 月迁至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核心业务由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科新材)承载,聚焦“生物法长链二元酸(月桂二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于高端能源、新能源汽车、化工、医药等领域;另一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负责煤质活性炭制造与销售。
公司目前处于退市风险警示状态:2024-04-08 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2024-04-30 起叠加“退市风险警示”(*ST),主因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及利润、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子公司中科新材 2024 年 2 月起停产、缺乏流动资金等。
2024 年度公司继续亏损,母公司净利润 ‑2.99 亿元,累计未弥补亏损逾 11 亿元,并已启动预重整程序。
三、索赔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宁科生物(600165)投资者股民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11月22日到2023年4月6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受损股民可联系深圳李涛律师团队(微信/电话18688720278),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收取,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