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st立方(300344)股票索赔,今日跌停,适格股民仍可报名索赔

一、立方数科(300344)股票索赔条件:
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买入立方数科、st立方(300344)股票,并在2025年4月27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提出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二、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8日晚,立方数科、st立方(300344)发布,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

经查明:
(1)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立方数科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18,356,861.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10%,虚增营业成本218,356,861.1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47.76%;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8,481,192.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38%,虚增营业成本38,481,192.23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7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9,571,504.3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24%,虚增营业成本19,571,504.3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1.92%。

(2)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1,369,807.67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99%,虚增营业成本58,757,392.9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2.8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2,337,531.9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84%,虚增营业成本216,453,332.32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7.9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6,297,857.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76%,虚增营业成本25,656,442.20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5.63%。

(3)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22年,立方数科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1,036,609.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18.56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综上,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立方数科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79,726,668.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虚增营业成本277,114,254.09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0.6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11,855,333.46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1.67%,虚增营业成本305,460,743.1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53.54%,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5,869,361.67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4.00%,虚增营业成本45,227,946.5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27.55%。

附:办理股票索赔流程
1、索赔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向律师提交股票对账单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2)符合条件签订委托: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3)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律师代表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4)判决调解索赔成功: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获得赔偿;(5)获取赔偿款:最终获得赔偿款项。投资者通常不用去法院,全权委托律师,耐心等待裁判结果。
2、所需材料要求:(1)诉讼委托材料(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由律师准备);(2)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3)股票对账单(单只)的原件 (1.前往开户证券公司的任一营业部打印或电话咨询营业部下载电子版对账单;2.对账单上需要有对账区间:股票首次开始日期到打印当日的对账区间;3.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4.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 (4)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需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上述文件诉讼委托材料由律师提供文本,投资者按份数准备妥当后,可顺丰或者EMS快递到律所。

深圳李涛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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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涛律师,证券维权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曾在证券公司工作多年,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手机(微信号):18688720278;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