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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股票索赔:再次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抓紧诉讼

2024年5月25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海越能源、汇能鑫: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汇能鑫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深圳李涛律师正在代理海越能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2023年6月6日,海越能源曾因信披违规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故,索赔条件为:

1、 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4年4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深圳李涛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李涛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李涛律师,证券维权律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证券公司工作多年,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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