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事特(300376)股票索赔条件:
于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易事特(300376),并在2023年5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亏损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二、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31日,易事特、ST易事特(30037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
经查明:(1)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7 年、2019 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 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 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未与供 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 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 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 年、2019 年易 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2020 年、2021 年,易事特采用 净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2017 年、2019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利润总额。其中,2017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6,371,498.89 元,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 0.09%,虚增营业成本 5,943,562.3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10%, 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05%。2019 年易事特虚增 营业收入 329,240,857.6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84%,虚增营业成本 311,772,874.2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1.46%,虚增利润总额 17,467,983.4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2020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24%,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虚增利润总额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2021 年, 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11%,虚增营业 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虚增利润总额 4,886,761.12 元,占当年 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2)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 代理业务。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扬州某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 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某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 业务,与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代采业务中,易事特加 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 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易事 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 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 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 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 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2017 年至 2019 年易事特 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2020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 务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1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 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17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56,047,117.6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50%, 虚增营业成本 239,307,276.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4.05%。2018 年易事特 虚增营业收入 381,730,60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21%,虚增营业成本 348,854,06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0.07%。2019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30,644,186.7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9%,虚增营业成本 214,895,342.3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7.90%。2020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8,524,717.55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68%,虚增营业成本 12,233,442.48 元,占当年披露 营业成本的 0.42%。2021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11,502,581.47 元,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 0.27%,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
(3)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 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 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 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 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9,643,049.9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 的 7.65%,虚增营业成本 483,814,78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19%;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910,771,645.6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9.58%,虚增营业成 本 750,780,741.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21.67%;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412,438,837.5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2.32%,虚增营业成本 352,112,392.5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94%;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36,306,441.94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5.26%,虚增营业成本 547,464,432.81 元,占当年披露营 业成本的 18.58%;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867,924.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 入的 6.86%,虚增营业成本 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60%。 综上,易事特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 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 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822,061,666.5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3%,虚增营业成本 729,065,621.3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33%,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0.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92,502,254.0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收入的 27.78%,虚增营业成本 1,099,634,809.7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31.74%,虚增利润总额 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972,323,881.9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9.05%,虚增营业成本 878,780,609.2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32.30%,虚增利润总额 17,467,983.40 元,占当年披 露利润总额的 3.7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6,329,648.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 收入的 16.22%,虚增营业成本 559,697,875.2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8.99%, 虚增利润总额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2021 年度虚增 营业收入 311,257,267.0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24%,虚增营业成本 256,623,105.7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诉讼时效:易事特、ST易事特(300376)的诉讼时效预计从2023年5月11日起算3年,受损投资者需抓紧时间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附:办理股票索赔流程
1、索赔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向律师提交股票对账单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2)符合条件签订委托: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3)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律师代表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4)判决调解索赔成功: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获得赔偿;(5)获取赔偿款:最终获得赔偿款项。投资者通常不用去法院,全权委托律师,耐心等待裁判结果。
2、所需材料要求:(1)诉讼委托材料(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由律师准备);(2)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3)股票对账单(单只)的原件 (1.前往开户证券公司的任一营业部打印或电话咨询营业部下载电子版对账单;2.对账单上需要有对账区间:股票首次开始日期到打印当日的对账区间;3.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4.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 (4)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需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上述文件诉讼委托材料由律师提供文本,投资者按份数准备妥当后,可顺丰或者EMS快递到律所。
深圳李涛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其他投资者索赔诉讼持续进行中(以下索赔部分股票索赔诉讼已获赔或一审胜诉或已经和解或已核算):东方集团(600811)、模塑科技(000700)、思创医惠(300078)、宜通世纪(300310)、卓锦股份(688701)、劲嘉股份(002191)、国华网安(000004)、文一科技(600520)、生物谷(833266)、思美传媒(002712)、苏大维格(300331)、日海智能(002313)、西陇科学(002584)、荣联科技(002642)、奥联电子(300585)、慧辰股份(688500)、海越能源(600387)、路通视信(300555)、普利制药(300630)、香雪制药、(300147)、鹏都农牧(002505)、ST证通(002197)、东海A退(000613)、ST龙宇(603003)、ST文投(600715)、得润电子(002055)、江苏吴中(600200)、ST旭电(000413)、紫天科技(300280)、浙版传媒(601921)、中青宝(300052)、沈阳化工(000698)等等。
(深圳李涛律师,证券维权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曾在证券公司工作多年,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手机(微信号):18688720278;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0楼)